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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北区代理记账​的管理办法和规矩

  关于江北区代理记账的管理办法和规矩:

  代理记账组织改变称号的,应当向批阅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收取新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一起交回原署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组织跨原批阅机关管辖地搬迁工作地址的,迁出地批阅机关应当及时将署理记账组织的相关信息及资料移送迁入地批阅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组织建立分支组织的,代理记账价格,分支组织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批阅机关处理备案挂号。

  分支组织称号、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发生改变的,企业署理记账,分支组织应当依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批阅机关处理改变挂号。

  代理记账组织应当在人事、财政、事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建立的分支组织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组织的事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Z务承当法令责任。

  第十条 未设置管帐组织或装备管帐人员的单位,应当托付署理记账组织处理管帐事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组织能够承受托付处理下列事务:

  (一)依据托付人供给的原始凭据和其他相关资料,依照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的规则进行管帐核算,包含审阅原始凭据、填制记账凭据、挂号管帐账簿、编制财政管帐报告等;

  (二)对外供给财政管帐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供给税务资料;

  (四)托付人托付的其他管帐事务。

  第十二条 托付人托付代理记账组织署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缔结书面托付合同。托付合同除应具有法令规则的根本条款外,专业署理记账,应当清晰下列内容:

  (一)两边对管帐资料实在性、完好性各自应当承当的责任;

  (二)管帐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供给财政管帐报告的要求;

  (四)管帐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停止托付合同应当处理的管帐事务交代事宜。

  第十三条 托付人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事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许获得契合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规则的原始凭据;

  (二)应当装备专人担任日常货币出入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组织供给实在、完好的原始凭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关于代理记账组织退回的,要求依照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的规则进行更正、弥补的原始凭据,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弥补。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的规则,依照托付合同处理署理记账事务;

  (二)对在履行事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托付人要求其作出不妥的管帐处理,供给不实的管帐资料,以及其他不契合法令、法规和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行为的,予以回绝;

  (四)对托付人提出的有关管帐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说。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组织为托付人编制的财政管帐报告,经署理记账组织担任人和托付人担任人签名并盖章后,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的规则对外供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r民政府财c政部门对署理记账组织及其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状况施行监督查看。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组织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批阅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代理记账组织根本状况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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